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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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列印出來後,請您檢視確認書狀內容是否正確,並請依照 製作書狀 所示的方法,在書狀上簽名或蓋章,並將證物附在書狀後,裝訂後再至法院遞狀。

倘若您當時輸入的資料錯誤,或認為書狀有其他需要修改補充之處, 您可以直接用立可白塗改並手寫修改或補充。

  1. 證據不一定要檢附正本,可以檢附與正本相符且清晰之影本。
  2. 證據若為照片、圖說,為使法官得以清楚辨識證物內容, 建議以彩色為主;若為契約、單據、匯款紀錄等以文字為主的證據, 可以檢附黑白且清晰的影本。
  3. 倘若證據有多頁,建議每份證據分別編寫頁碼(電腦繕打或手寫均可)。

  1. 待證事實是為了說明每份證據想要證明的事實, 簡要敘述即可(例如:證明房屋受損情形、證明借款金額等)。
  2. 倘若您不知道怎麼描述待證事實,也可以找到書狀相應的文字內容, 在一旁括號註明證據編號。例如在車禍賠償的起訴狀中, 您可以在書狀提到受傷情形等文字下方, 以手寫方式括號註記「(原證2)」, 以利法官知悉各項事實的對應證物為何。

  1. 在您輸入資料時,本網站會提醒您應檢附的必要證物, 以便佐證重要的主張及事實。
  2. 若您認為還有其他證物要提出,也可以一起附在書狀後面, 並註記證物編號及待證事實,一併提供法官參考。

  1. 如果您的證據是影片、錄音等,請燒錄成光碟作為證據。
  2. 影片證據請重要畫面截圖並標示影片時間, 錄音證據則請將重要部分繕打成譯文(也就是逐字稿)並標示時間, 再列印出來作為證據。

  1. 訴訟雙方提出的書狀依法都要提供繕本(影本)給對方, 而起訴狀、聲請狀等書狀繕本則會由法院寄給對方, 所以您需依據被告人數準備繕本一起給法院。
  2. 例如被告有2人,您就要準備給法院的正本1份, 以及給對方的繕本2份,總共3份書狀一併提供法院, 並可另外準備1份自行留存。
  3. 而訴訟程序陸續提出的其他書狀,除了正本1份提供法院, 依被告人數準備的繕本則需由您自行寄給對方。

  1. 您可以親自將製作好的書狀(附證物及繕本)到法院遞狀, 也可以請人代送(無須委託書),並請法院收文人員在您自行留存的書狀上蓋上收文章, 證明法院確實收到您的書狀。
  2. 此外,您也可以將書狀(附證物及繕本)以雙掛號方式寄到法院, 雙掛號會附有回執,回執即可證明法院收到書狀的日期時間。

  1. 倘若您是親自或請人代為將書狀送到法院遞狀,可在收文處旁繳費櫃檯進行繳費。
  2. 如果您是以郵寄方式遞狀,可以先至郵局購買與裁判費同額的郵政匯票, 一併與書狀寄送到法院。若您郵寄書狀時並未檢附郵政匯票, 法院亦會先寄送繳費通知單通知您補繳裁判費, 此時您即可攜帶繳費通知單至便利商店、銀行或是法院繳納。
  3. 目前我國並非全部法院均有接受匯款繳納裁判費, 請您先致電詢問各法院收文處,依法院人員說明決定是否以匯款方式繳費。

  1. 裁判費繳費完法院會開立收據,請您務必妥善保留, 以供日後據以提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2. 若您是以郵寄方式遞狀,書記官會在寄發開庭通知或判決書時一併將收據寄給您, 若法院寄發判決書時您仍未收到收據,請您致電詢問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