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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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付命令係指債權人為請求支付金錢而提出聲請, 不用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法院即可核發支付命令。
  2. 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倘若債務人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即可持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也就是將債務人名下財產進行扣押、查封、拍賣以清償債務。
  3. 支付命令的聲請費用為500元,通常會比起訴時要繳的裁判費便宜。 但如果對方在20日內異議,就會視為您已經一般訴訟程序起訴, 因此您需要依您的請求而補繳裁判費。
  4. 支付命令並非最終判決,對方仍可提起訴訟反對支付命令的主張, 並請求法院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您可視您的需求,選擇提出「起訴狀」進行訴訟程序, 或是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1. 民事案件原則採三級三審制,也就是在地方法院判決後(一審), 敗訴的一方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二審),高等法院判決後, 若是原告(即提起訴訟的人)請求金額或訴訟標的價額超過150萬元, 敗訴的一方即可以再上訴到最高法院(三審)。
  2. 如果敗訴之一方並未上訴或超過上訴期間,案件即已「確定」, 對方不得再上訴,也不得就同一事件再次起訴。
  3. 判決確定後,您可向法院聲請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 您需取得該證明書,才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若是非訟事件(例如:本票裁定、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等), 您收到的是裁定,則可以相同方法聲請「裁定確定證明書」。
  4. 若是支付命令,您可以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但這只能用來聲請強制執行,並不是確定判決, 對方(債務人)仍得提起訴訟反對支付命令的主張, 並請求法院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5. 聲請方法:您可直接致電給「一審」承審股別的書記官, 假設您的案件一審是由臺北地方法院「甲股」審理, 三審最高法院判決您勝訴確定,即可致電臺北地方法院「甲股」書記官, 表示案件確定要請法院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

  1. 如果您的請求金額低於10萬元,會以「小額訴訟」程序進行, 由地方法院一位法官審理,可以上訴二審, 二審是由地方法院的三位法官審理,二審判決後不可再上訴三審。
  2. 如果您的請求金額介於10萬元至50萬元,或是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所列的事件(例如支票、車禍、房租等), 會以「簡易訴訟」程序進行,由地方法院一位法官審理, 可以上訴二審,二審是由地方法院的三位法官審理, 二審判決後可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

  1. 裁判費是指起訴時要繳給法院的費用,通常要在起訴時一併繳給法院, 否則法院會命您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就會直接駁回您所提的訴訟。
  2. 若您的起訴狀是用郵寄方式寄給法院, 您可先至郵局購買與裁判費用等額之郵政匯票, 連同起訴狀一併寄給法院。
  3. 每次上訴都要再次繳納裁判費, 二審及三審的裁判費通常是一審所繳裁判費的1.5倍, 您可至 司法院網站 試算,並請注意計算輸入的是一審或二、三審的裁判費。
  4. 金錢給付事件(請求對方給付金錢)的裁判費:
    通常會以您請求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例如您請求對方給付100萬元, 「訴訟標的價額」就是100萬元,進入 司法院網站 後在「訴訟標的價額」輸入1,000,000元,即可試算出裁判費為10,900元。
  5. 其他事件的裁判費,請至下列問題查看裁判費之計算方式:

  1. 訴訟費用是包括裁判費, 以及其他訴訟過程所需的費用(例如:鑑定費、測量費、證人旅費等), 但不包括一審、二審的律師費。 三審的律師費若屬勝訴的一方,並經法院作成「三審律師酬金」的裁定, 則法院決定的律師酬金金額也可計入訴訟費用。
  2. 訴訟費用會依法院判決依勝敗比例負擔, 假設您請求的金額全部勝訴,則訴訟費原則上由對方全部負擔, 假設您請求的金額只有一半勝訴,判決書會記載訴訟費用按比例各自負擔一半。
  3. 大部分法院判決「主文」可能不會記載「訴訟費用」的具體數額。 例如只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文字, 但未記載訴訟費用的金額。如果您要向對方聲請強制執行, 建議您先向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 才能在強制執行時連訴訟費用一併執行。 若您需要專業律師協助您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可聯繫律師 客製化書狀

  1. 強制執行是指您可聲請藉由法院的公權力, 就對方名下財產進行扣押、查封、變賣,並以此清償對方欠您的債務。
  2. 您必須取得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和解筆錄、調解筆錄、 鄉鎮區公所調解書、假扣押或法院有宣告假執行的判決書作為「執行名義」, 才能聲請強制執行(也就是您依法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憑據); 且如果是以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等作為執行名義,必須先向法院聲請「確定證明書」, 確保對方沒有上訴或異議,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3. 您可先持前述執行名義,至國稅局調查對方的「所得資料」及「財產資料」; 「所得資料」可以看出對方有哪些所得,例如薪資、租金、存款利息、股票利息等; 「財產資料」可以看出對方名下有哪些車輛、土地、建物。
  4. 聲請強制執行:您須向法院民事執行處提出「強制執行聲請狀」, 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說明執行名義、請求金額、以及您想要針對被告哪些財產為強制執行, 並繳納執行費(您聲請強制執行金額的0.8 %, 會由扣押到的對方財產支付,例外是扶養費事件不需先繳執行費)。 若您需要專業律師協助您聲請強制執行,可聯繫律師 客製化書狀

  1. 管轄法院是指您的案件應由哪個法院進行審理, 一般會以被告地址來決定, 例外得以其他特定地點決定管轄法院。
  2. 本網站除了下列所示的案件,其餘將會以「對方的地址」設定管轄法院:
    • (1)   公寓違建、占用鄰地事件:以不動產所在地決定。
    • (2)   房屋鄰損、漏水修繕事件:以受損的房屋所在地決定。
    • (3)   本票、支票事件:以付款地、發票地或發票人地址決定。
    • (4)   親權、扶養費事件:以未成年子女居住地決定。
  3. 以上是本網站預設的管轄法院, 若法院認為依法應以其他法院為管轄法院, 可能會將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請您以法院通知為準。
  4. 民事案件的管轄法院:
    地址所在地 一審管轄法院 二審管轄法院 三審管轄法院
    臺北市:大安區、中正區、信義區、中山區、萬華區、松山區、文山區
    新北市:烏來區、新店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臺北市:士林區、北投區、大同區、內湖區、南港區
    新北市:汐止區、石門區、三芝區、淡水區、八里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新北市板橋區、永和區、中和區、樹林區、土城區、三峽區、鶯歌區、三重區、新莊區、蘆洲區、五股區、泰山區、林口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基隆市全境
    新北市:瑞芳區、雙溪區、貢寮區、平溪區、金山區、萬里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宜蘭縣全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新竹縣、新竹市全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苗栗縣全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中市全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彰化縣全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南投縣全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雲林縣全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嘉義縣、嘉義市全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南市全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高雄市橋頭區、左營區、楠梓區、大樹區、鳥松區、仁武區、大社區、岡山區、燕巢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路竹區、阿蓮區、湖內區、茄萣區、田寮區、旗山區、美濃區、內門區、甲仙區、杉林區、六龜區、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高雄市前金區、新興區、鹽埕區、鼓山區、旗津區、苓雅區、三民區、前鎮區、小港區、鳳山區、林園區、大寮區、東沙島、太平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市全境、東沙島、太平島之家事案件(有關夫妻婚姻、父母子女、遺產繼承等事件)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屏東縣全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澎湖縣全境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金門縣全境 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連江縣全境 臺灣連江地方法院

  1. 未成年子女:通常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 若有法院判決其中一方為親權人(也就是單獨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則由親權人為法定代理人。
  2. 公司:通常為公司董事長,您可至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代表人」即為法定代理人。
  3. 公寓大廈管委會:主任委員為法定代理人。
  4.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您可至 司法院網站 查詢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的法定代理人(代表法人的董事)。
  5. 祭祀公業:管理人為法定代理人。

  1. 起訴狀上寫的「訴之聲明」,或是聲請狀上寫的「聲請事項」, 即是您的請求內容,倘若您全部勝訴, 法院判決或裁定的「主文」就會依據您主張的「訴之聲明」或「聲請事項」記載。
  2. 而您主張的「訴之聲明」、法院判決「主文」, 就會決定您於勝訴後聲請強制執行的內容; 例如您的訴之聲明是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 法院也判決您勝訴,主文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 則您聲請強制執行的內容就是請求法院在5萬元金額範圍內要求被告給付。
  3. 請求權基礎則是您請求對方給付或為一定行為時的「契約依據」或「法律依據」, 可以不只一項請求權基礎。 例如您主張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請求對方就車禍事故賠償金錢, 則您的請求權基礎即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1. 債務人(被告)於給付期限到期或收到催款通知時, 若仍未給付,依法隔天就開始起算遲延利息, 若無特別約定,會以週年利率5 %計算。
  2. 依法可以用支付命令或起訴狀繕本送達對方時,當作催款通知, 所以通常會以支付命令或起訴狀繕本送達對方之翌日起算遲延利息,計算至對方清償為止。

  1. 假執行是為避免因被告透過上訴拖延時間並同時脫產, 致使您即使取得確定判決也難以獲得清償, 故法院得於判決時一併宣告假執行, 讓您可以在判決全部確定前,就先聲請強制執行。
  2. 法院可能會宣告您需先支付特定金額的擔保金(通常為判決金額的三分之一), 才能聲請假執行,對方也可以支付特定金額的擔保金(通常為判決金額的全部), 即可不用受到假執行。擔保金要提供法院辦理「提存」, 也就是請法院代為保管,事後可向法院聲請領回。
  3. 本網站所生成的書狀會自動為您聲請假執行,法院若於判決中宣告假執行, 屆時您可再選擇是否要提存擔保金辦理假執行。
  4. 假執行通常是針對金錢給付等事件, 若是請求拆除房屋、修繕漏水、強制刊登判決書等, 則無法聲請假執行。若是請求扶養費等事件, 一經法院裁判,無須宣告假執行即可作為執行名義並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