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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契約 / 借據注意事項

一、借貸契約之必要

Q:為什麼要寫借貸契約/借據?

A:借貸關係建議留存書面證據,不僅保障雙方權益,也可避免進入訴訟後,難以證明有借貸事實而求償無門。

二、填寫重點

1、借貸金額:

應標示幣別(如新臺幣、美金等)及交付方式(以現金、支票或匯款交付借款)。

2、借款日期:

借據可以補簽,但要記載實際交付借款之日期。

3、利息:

應記載計息方式(如年利率),並請注意約定利息超過法定利率(年利率16%),超過部分無效。

4、還款期限:

可分為「一次還清」及「分期還款」,若為分期則須記載多久一期?分為幾期?

5、當事人身分資料:

請填寫對方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可請對方提出身分證確認填寫資料正確,避免日後訴訟時無從確認被告身分。

6、借貸金額較高者,可考慮是否約定「連帶保證人」或「擔保物」

①連帶保證人:

借錢的債務人拒絕還錢時,借出金錢的債權人可向「連帶保證人」求償,連帶保證人必須代為清償,不得拒絕(須放棄優先抗辯權)。

②擔保物(抵押物):

債務人將財產設定抵押權給債權人後,當債務人拒絕還錢時,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拍賣,用拍賣換得的錢清償借款。

三、是否要辦理公證?

1、未公證:

借錢的債務人若拒絕還錢,又沒有約定連帶保證人或擔保物,借出金錢的債權人必須先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還錢,拿到勝訴判決後,才能請法院對債務人名下財產查封、拍賣(強制執行),變賣所得價金即可用來清償貸款。

2、已公證:

若借貸契約約定「債務人願逕受強制執行」且經過公證人公證,當借錢的債務人拒絕還錢,借出金錢的債權人不用向法院起訴、不用等法院作成勝訴判決,即可直接請法院對債務人名下財產查封、拍賣(強制執行) ,變賣所得價金即可用來清償貸款。但須注意辦理公證需支付公證費用。

四、應妥善保存證據

1、雙方合意借貸的證據:雙方同意借貸或商議借貸條件之對話紀錄、雙方簽名蓋章的借據、借貸契約等。

2、交付借款的證據:交付「現金」建議填寫收據,或在借貸契約註記「已點收」或「已收訖」;「匯款」則應留存匯款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