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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注意事項

一、離婚流程

分為協議離婚裁判離婚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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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

(協議不成)
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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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合意簽署離婚協議書

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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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於離婚協議書簽名

法院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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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離婚條件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①雙方均簽署書面的「離婚協議書」。

②有2人以上證人,需親自見聞雙方都有離婚意願,並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③雙方持離婚協議書,親赴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三、離婚協議書內容

1、離婚協議書應包括哪些內容?

①必要:

表明離婚意願+夫妻二人親筆簽名+證人簽名。

②依需求增列: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會面交往方式(探視權)、扶養費……等。

2、可約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①夫妻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婚後財產應如何分配;

若未約定,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雙方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

②夫妻雙方亦可於離婚協議書同意均放棄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3、可約定未成年子女親權、探視權、扶養費

①親權(監護權):

雙方可以約定由誰取得親權(也就是「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OO行使負擔」),或是約定共同監護,並由其中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負責子女的日常生活、一般就醫、戶籍等事務。

②探視權(會面交往):

雙方可以約定「非主要照顧者」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

③扶養費:

雙方可以約定「非主要照顧者」每月應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金額。

實務上多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雙方亦可另行約定。

四、辦理離婚登記

1、離婚協議書一式3份,雙方各執1份外,第3份供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用。

2、夫妻二人及證人簽署完離婚協議書,夫妻二人應共同親赴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