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vs裁判離婚,離婚程序大不同-書狀不求人

2022-10-07 | 書狀不求人法律團隊 | 閱讀時間約10分鐘

前言:

現實生活中有各式各樣的原因讓人選擇離婚,但是離婚有這麼容易嗎?只是感情淡了可以離婚嗎?如果雙方沒有離婚的共識,又需要怎樣的條件,才能讓法院幫你離婚?

一、離婚有哪些方式?

由於台灣的法律,離婚和結婚都是採「登記制」,因此必須要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才會生效。

以下分別說明兩種離婚的途徑:

 

(一)協議離婚(兩願離婚)

 

協議離婚也就是兩願離婚,兩願是指雙方「有離婚的意願」,不限任何原因,只要雙方有離婚的共識,並對於離婚的事項、協議離婚的內容也都已經談妥,就可以準備以下相關的文件資料,雙方一同前往戶政事務所(例外根據戶籍法第47條,若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可委託他人申請)完成離婚的程序:

 

        1. 雙方的身分證印章
        2. 雙方戶口名簿
        3. 離婚協議書(須有雙方及兩位證人的簽名) 離婚協議書範本
        4. 雙方2年內大頭照各1張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證人只需要簽名,不需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

 

協議離婚通常是最快速、簡單又和平的離婚手續,但也因為協議離婚不需透過法院進行訴訟,缺乏強制性,要是其中一方突然反悔不想離婚,堅決不到場辦理,還是可能要進入到裁判離婚的訴訟程序。

 

(二)裁判離婚(訴訟離婚)

 

並非所有的離婚都能好聚好散,如果雙方一直無法取得離婚的共識,就需要透過法院提起強制離婚程序,避免一方不斷拖沓、拒絕相談離婚。

在進行到離婚訴訟之前,法院會先安排調解離婚的程序,由於離婚訴訟相當複雜且費時間、費心力,因此調解離婚的目的是希望彼此能先坐下來好好談談,由調解委員從中協助商議、討論出雙方都能接受的離婚條件。

 

調解成功,就能拿到「離婚調解筆錄」,並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

 

    • 要注意,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經催告後仍未辦理登記離婚,法院就會通知戶政事務所,直接辦理登記離婚。(戶籍法第48條之2)

 

調解失敗,就會進到裁判離婚程序:

 

(1)裁判離婚的條件

從民法第1052條可以看到法律明定,得向法院訴請離婚的事項,然而若是想要離婚的條件並不包含在裡面呢?這樣還能向法院請求離婚訴訟嗎?

此時就會需要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上並沒有明定關於「重大事由」的事項,因此,只要想提離婚的那一方能夠說服法官,並證明這段婚姻實在無法繼續經營,且對方也並沒有為了維持婚姻而努力(例如:長時間的分居、避不見面、無法溝通等等),還是有很大的機會能夠成功提起離婚訴訟。

 

(2)裁判離婚的程序

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時,同時需要遞交「離婚起訴書」給法院,內容通常應包含離婚的事實及理由、適用的法條、請求裁判的事項(離婚後財產的分配、子女的監護權等等)。也因為每個人的婚姻狀況不盡相同,需要根據自身的需求來撰寫離婚訴狀,因此還是建議找一位信任的律師協助完成離婚的訴狀及相關證據的蒐集。

開始填寫離婚起訴書

 

裁判離婚會花多少時間在訴訟的流程,雖然依據個案不同,時間也不相同,但至少可能需要一年甚至以上的訴訟過程,若一方要上訴又會拖得更久。

 

最終完成判決後,就可以帶著法院寄發的判決書、向法院聲請的判決確定證明書戶口名簿以及身分證,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若雙方真的不得不走到離婚訴訟,一定會耗費許多時間和精力,尤其在法庭上的攻防戰更是需要謹慎小心,從蒐證到開庭時彼此來回的說明、辯論,都有可能左右法官的判決,所以建議在準備離婚訴訟時,諮詢專業的律師,及時提供精準的意見,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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