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鐘帶你認識什麼是妨害名譽!-書狀不求人
前言:
妨害名譽雖常見於新聞報導,在刑法上其實分為2項罪名,且構成這兩個罪名其實要件不同,應該如何區分公然侮辱和誹謗?能提出民事的求償嗎?5分鐘快速了解什麼是妨害名譽!
目錄:
一、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在刑法上的條文相對簡單,法條第一項可以清楚知道條文的重點在「公然」、「侮辱」和「人」這三個部分:
(一) 什麼叫做「公然」呢?
「公然」指的是「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也就是有一定數量或沒有特定條件的人都能夠看到或聽到的公共領域。且並非要在「很多人」的場合才符合公然的定義,「多數」或「一定數量」的判斷必須根據個案的實際情形來斷定,公寓大廳、人來人往的路口、Facebook公開貼文、達一定人數的LINE社群等,都可能被認定符合「公然」要件。另外,有沒有「真的」被人看到或聽到侮辱的內容,並不影響對公然侮辱的認定,只要是發生在隨時「可能」被看到、聽到的公開場合,都有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
(二)「侮辱」怎麼認定?
公然侮辱的「侮辱」是指沒有敘述具體事實,單純的謾罵、侮辱的動作、文字甚至圖片,只要有做出貶低對方的人格的行為,通常是辱罵性的文字,例如常見的「三字經」、「神經病」、「瘋子」、「你是豬」等,都可能會被認定為公然侮辱。
(三) 沒有指名道姓就不是公然侮辱?
通常不需要指名道姓的罵人,只要公開場合的多數人或不特定人,能夠從言語或文字的暗示、前後文綜合判斷,或是辱罵時的動作,得以知悉對象是誰,就算辱罵對象不在現場,或是沒有指名道姓的罵人,也有可能涉犯公然侮辱罪!
(四) 在網路或群組罵人會構成公然侮辱嗎?
有些人認為以匿名的方式,可以在網路上肆無忌憚的發表言論,然而,不論是社群軟體(Facebook、LINE、Instagram、Twitter...)上的貼文、底下的留言區,或是Facebook社團、通訊軟體(LINE、Telegram...)內的多人群組、社群,即便是匿名的狀態,若符合「不特定人」看到這些文字、圖片或留言,且能將其侮辱名譽的內容和對象連結起來,仍然可能成立公然侮辱。而檢調機關也有方法可以找到使用者,不要以為匿名就可以隨意辱罵他人!
(五) 加重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 309 條第二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如果是使用暴力的方法來侮辱他人(例如賞別人巴掌、朝對方丟擲物品、吐口水、潑灑油漆等等),就屬於第二項的加重公然侮辱,將會面臨加重刑罰的情形。
二、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
(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誹謗」,也就是去指控或陳述「不是事實」的言語、文字或圖片,其內容會造成他人社會名譽毀損,且是基於要詆毀他人名譽的動機而做的。
(一)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對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內容,確實有揭露、敘述、傳遞等等的行為。其內容非單純罵人,而是敘述一個具體事件但與真實的事實相反,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就屬於「誹謗」。如果不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例如小明昨天沒有吃便當,這與小明的名譽無關緊要,就算與事實相反也未必構成「誹謗」。
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的「加重誹謗罪」,是指利用「文字」或「圖像」來散布毀損他人之事,因為比起口耳相傳,圖文傳播更容易被大量且快速的分享轉載,因此另以加重誹謗罪來約束此類行為。
(二)意圖散布於眾
行為人必須要有想要降低他人的社會評價而誹謗他人的故意,並有意傳播給其他人知曉的動機,才會構成誹謗罪的主觀要件。
(三)誹謗的例外
和公然侮辱不同,誹謗罪的內容會涉及到陳述事實的評論,因此法條有規定例外不罰的情形:
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且具有下列其中一種情形的話,也被排除在誹謗罪之外:
(1)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2)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3)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4)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三、提告期限很重要!
公然侮辱和誹謗在刑法上屬於告訴乃論,受侮辱或誹謗的被害人(名譽受損的人)要提出告訴,才有可能會成立。而且一定要在公然侮辱或誹謗發生的6個月內報警或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如果超過6個月的告訴期間,法院是不會受理的,所以一定要盡快決定是否提告。
四、民事求償
除了刑法的刑責,公然侮辱和誹謗也會有民事賠償責任,若是損及個人的名譽就等於傷害到了對方的「人格權」,這時候就可以依據民法上對於人格權的保障(民法第18條),向對方要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另外,民法第195條進一步規定了侵害名譽或是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時,除了請求相當金額的精神賠償外,也可一併請求回復名譽。往年常見的回復名譽方法,是要求對方登報道歉,但最新的大法官憲法判決認為登報道歉是違憲的,往後可改以請求刊登判決書(要旨)的方式,來要求回復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