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輸入請求期間
對方占用期間
- (A) 超過五年→請見情況A
-
(B) 未滿五年→請見
情況B
(一)情況A:對方占用期間超過五年
對方占用期間若超過五年, 依法您最多可以請求「五年」期間之租金(又稱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 通常是以起訴日往前推算五年。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通常是以「占用期間×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持有比例 」計算。 因我國土地的「申報地價」每年度均有可能變動, 所以需要計算每一年度的租金,加總起來才是五年期間的租金。
假設您預計起訴日為111年3月10日, 也就是您預計在111年3月10日起訴,則往前推算五年, 你最多可以請求106年3月11日至111年3月10日期間之租金。 所以我們需要計算106年、107年、108年、109年、110年、111年, 每個年度的租金,加總後即為您可以請求的租金。
因此,您可以點選右上角的「新增」, 增加編號1~6行的欄位後, 依據「預計起訴日」往前推算五年,並輸入年度。 例如新增為6個欄位後, 依序在「年度」欄位輸入106年、107年、108年、109年、110年、111年。
接著,您可以輸入每個年度的「請求起算日」及「請求結束日」。
例如您預計在111年3月10日起訴, 第1個年度(106年度)的請求起算日, 就是預計起訴日先減掉5年,再加上1日, 也就是106年3月11日;而請求結束日, 就是這一年的最末日106年12月31日。
而中間第2個至第5個年度 (也就是107年、108年、109年、110年度), 請求起算日都是該年1月1日, 請求結束日就是該年12月31日。
第6個年度(111年度)的請求起算日就是該年1月1日, 請求結束日就是您預計起訴的日期(111年3月10日)。
(二)情況B:對方占用期間未滿五年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通常是以「占用期間×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持有比例 」計算。 因我國土地的「申報地價」每年度均有可能變動, 所以需要計算每一年度的租金,加總起來才是五年期間的租金。
若對方自開始占用至今還不到五年, 請您依據對方開始占用之日期, 計算到預計起訴日為止的占用期間, 並新增相對應的欄位,依序輸入請求期間。
例如對方自108年8月1日開始占用, 您預計於111年3月10日起訴, 也就是對方至預計起訴日為止的占用期間, 為108年8月1日至111年3月10日。 所以我們需要計算108年、109年、110年、111年, 每個年度的租金,加總後即為您可以請求的租金。
因此,您可以點選右上角的「新增」, 增加編號1~4行的欄位後,並輸入年度。 例如新增為4個欄位後, 依序在「年度」欄位輸入108年、109年、110年、111年。
接著,您可以輸入每個年度的「請求起算日」及「請求結束日」。
例如您預計在111年3月10日起訴, 第1個年度(108年度)的請求起算日, 就是對方開始占用的日期,也就是108年8月1日。 請求結束日就是108年12月31日。
而中間的年度(也就是109年、110年度), 請求起算日都是該年1月1日,請求結束日就是該年12月31日。
最近一個年度(111年度)的請求起算日就是該年1月1日, 請求結束日就是您預計起訴的日期(111年3月10日)。
三、輸入每年度的申報地價
您可先至 內政部地政司 ,各縣市查詢地價網頁設置均有不同, 部分縣市的查詢網頁可以輸入身分證字號以查詢申報地價, 您可查詢後並列印出來,檢附於書狀後作為證據。
倘若您所在的縣市並無提供線上查詢申報地價的功能, 您可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對方占用土地的「地價謄本」 (同個縣市的每間地政事務所都可以申請), 並檢附於書狀後作為證據。
請注意「公告地價」和「申報地價」不同, 占用土地的不當得利依法應以「申報地價」計算。
四、輸入占用面積、年息、應有部分
占用面積:請依對方占用面積輸入, 請注意單位應為「平方公尺」。
年息:您依法可請求最多年息10 %的租金, 此處請統一輸入「10」。
應有部分:也就是您就對方占用此筆土地的持有比例, 請依據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的應有部分輸入, 若為3分之1,就填入「1/3」。 若您為唯一所有權人,則填入「1/1」。
全部輸入完成後,在空白處點一下, 該網頁即會自動為您計算五年期間的租金總和。
請將最後合計之數字,填入書狀不求人網頁的 「對方占用五年期間之不當得利租金」欄位。
五、計算按月給付之不當得利租金
請在最下面「按月給付」欄位, 依序輸入「申報地價」、「占用面積」、 「年息」、「應有部分」。
「申報地價」部分,您可以用最近一年的申報地價為準。
全部輸入完成後,在空白處點一下, 該網頁即會自動為您計算對方未來每個月應給付的租金, 並請將此處計算之數字, 填入書狀不求人網頁的「對方按月給付之不當得利租金」欄位。
六、請您「列印」此頁面
- 請您維持此畫面,並點選右上角「列印」。
- 確認您輸入的數字無誤後,即可按「列印」, 並檢附於書狀之後作為「附件二」。
- 若您家中並無印表機,無法直接列印, 您可於印表機選項中選取「另存為PDF」, 儲存成PDF檔案後,至便利商店或影印店將該檔案列印。